商標知識産權

如何進行商標轉讓

一:什麽是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顺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爲。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和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法轉讓注冊商標的;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爲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標的。

:商標轉讓優勢

商標轉讓是對注冊商標持有者而言,轉讓過程中還有一個主體,就是商標購買者。對于商標購買者來說,購買商標比自己注冊商標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優勢。

時間優勢

注冊商標一般需要1-2年(中國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的時間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商標注冊的功效和國內的商標申請量有直接關系,普遍爲1-2年)。

轉讓商標一般只需要6-10個月左右的時間,比起注冊商標,節省了一半的時間,這對很多需要在短時間內擁有商標的購買方來說,是非常可觀的時間節省。

成功率優勢

注冊商標的通過率並不高,注冊一個新的商標是從無到有的過程,很難保證商標局或市場上有沒有相近的商標。若商標局發現有相近商標就有也许導致商標注冊不成功。

轉讓商標風險非常小,轉讓的商標自己就是國家商標局已經批准的注冊商標,已經获得了國家商標局的認定,因此不存在國家商標局因相近駁回商標的也许性。轉讓商標,只需要轉讓雙方通過代理機構到國家商標局進行備案,受讓人就能获得商標的注冊證,擁有商標的所有權。

商標價值優勢

注冊一個新的商標後還需要從頭推廣宣傳,其初始價值很低。

轉讓的商標一般基本上在市場上經過認可的商標,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價值較高,便于購買方在短時間內建立自己的品牌。

三:商標轉讓所需材料

1.商標受讓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

2.商標轉讓人與受讓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轉讓申請書;

3.商標受讓人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自然人)複印件、個體工商戶登記證;

4.商標轉讓人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自然人)複印件;

5.商標注冊證書/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6.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轉讓協議一份。

四:商標轉讓的流程

1.商標轉讓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报→核發轉讓證明。

2.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1)《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5)申請文件爲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3.商標轉讓時間:大約需要6-10個月左右。

五:注重事項

1.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後,商標局將比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法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比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2.如果轉讓申請有不适合法律規定或不能把关的,商標局將比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法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轉讓申請把关後,商標局將比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法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並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报。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爲公报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4.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爲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5.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申請書的類別應比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7.商標局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複印件,對于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8.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9.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後,對于适合有關規定的,向受讓人發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台除外)轉讓人發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10.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顺序。

11.商標權利人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轉讓作出決定。

12.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报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後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把关轉讓通知書之後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六:哪些商標轉讓行爲無效

1.商標注冊證失效。這類情況一般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滿並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制止使用的;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2.轉讓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注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擅自進行變更的注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注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的特征,是確定注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受法律保護。

4.對也许産生誤認、搅混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也许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消費者也许將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在注冊商標轉讓時,特别容易引起搅混和誤認。爲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幸免搅混和誤認,法律規定:對也许産生誤認、搅混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把关,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雷同或者相近的商標,沒有一並轉讓的。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雷同或者相近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搅混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雷同或者相近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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